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

立法院院會通過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說明

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,相關重點如下:
一、使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」及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兩部法律明確分工
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」於106年4月26日制定公布,並於107年3月23日施行,規範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、資格、權益、管理、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,以建立統整性的教保服務人員法制,使教保服務人員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資遵循;本次幼照法則朝完備教育及照顧服務體系,保障家長及幼兒權益為立意進行修正,並刪除與教保條例重複規範的條文,使兩部法律各有明確的規範事項。

二、擴大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並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
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提供非僅限於幼兒園,應符應家長需求以提供多元選擇,本次修法明定教保服務的提供方式包括幼兒園、社區互助式、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,並將提供前開服務的機構統稱為「教保服務機構」,教保服務機構並得於教保服務課程實施時間以外提供臨時照顧、延長照顧服務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,以符應家長托育需求。
又為使職場父母能安心托育,基於符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,本次修法增列公司得辦理幼兒園、提供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,讓企業共同分擔員工照顧幼兒的責任。

三、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、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的規定,並強化消極資格查調、機構各項資訊公開,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
為保障幼兒安全及接受適當教保服務的權益,配合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」、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修正相關人員的消極資格,並定有進用教職員工後30日內應檢具名冊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,另為保障幼兒權利,增加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,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情事、體罰、不當管教或性騷擾的行為,違反者處罰鍰外,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。另明定違反幼照法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以罰鍰、減少招收人數、停止招生、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,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
另為保障家長知悉的權利,增列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的資訊內容,包括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、幼兒團體保險情形、收退費基準、收費項目與數額、減免收費的相關規定、核定的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;另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其訂定或備查的收退費基準、收費項目及數額、減免收費規定等內容的規定,以使收費公開透明。

四、修正幼兒園超收的處罰規定,以利達成遏止幼兒園超收的目標
為有效減緩幼兒園超收問題,除罰則外,增列幼兒的父母或監護人於知悉幼兒園有超收情況的30日內,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,幼兒園須返還父母或監護人所收取費用;未依規定返還費用,得另處罰鍰。

五、為保障幼兒乘車安全,規定幼童專用車(娃娃車)車齡不得逾十年,娃娃車如屆齡汰換,另研議補助措施
為保護幼兒乘車安全,本次修法納入幼童專用車出廠車齡不得超過10年,教育部將研議業者屆齡汰換的補助或相關措施。

六、賦予幼兒園人力配置更多彈性,以符應現場實際需求
為符應現場實務運作的需求,增列組長得由職員兼任,公立幼兒園人事、主計業務,得由直轄市、縣(市)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(構)指派專任的人事、主計人員兼任,或經相關業務訓練合格的職員辦理;另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的資格得不受教保條例限制,並另定規範,讓幼兒園用人具彈性;另明定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應每二年接受專業訓練,以維護幼兒安全。
教育部強調,本次修法已就教保服務機構體系的完備性、家長對於教保服務多元方式的需求、教保服務機構的各項資訊公開、違法機構的公布、超收、幼童專用車車齡限制、幼兒園人力配置彈性等面向進行修正,希藉此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的權益及幼兒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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